眉山天府新区城乡融合示范项目(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眉山天府新区城乡融合示范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天眉管发改投〔2025〕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眉东新城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眉东新城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天眉管发改投〔2025〕9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设计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勘察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勘察资质。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勘察业绩要求:近年(2022-01-01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项目投资额1.5亿元或以上的工程勘察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勘察单位提供) ,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并留业主电话备查。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2022-01-01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项目建安费或工程费不低于1.5亿元的风景园林类(设计阶段应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业绩,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合格的图审报告或业主证明佐证复印件盖章,时间以提供的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牵头单位提供)。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风景园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总数不得超过 2 家,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成员具有相同类专业资质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该相同专业的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02-2209:00至2025-02-2623:59(北京时间,下同),在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凭注册认证的数字证书免费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未在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03-17 09:30,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眉东新城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 址:******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
邮 编:620050
联 系 人:何老师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邮 编:/
联 系 人:黄老师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银行:/
账 号:/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